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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粮食未经海关允许擅自调运违法检验检疫要求衡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9 13:18: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4次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 当事人共向衡阳海关申请调运3批进口粮食总计申请调运重量为16507吨实际发货约16377.44吨实际到货约16365.81吨其中有约12803.95吨进口粮食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调运涉及货值共计约为30132172.05元。当事人擅自调运进境粮食的行为违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42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在海关核查期间当事人制作了3批进口粮食进出库、生产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全套虚假记录于粮食系统中录入虚假核销数据应对海关核查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海关核查报告、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发船收货明细、没有外售证明、货款发票、采购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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