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潮汕机场海关口岸监管科对当事人揭阳榕城区分店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商品“鲜柑条”(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11盒,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现场卫生监督笔录((JC)关卫监字(JD2023)第4号)、查问笔录、“鲜柑条”照片、情况说明函、集味村仓库调拨单、送货单、前台销售商品明细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所销售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商品“鲜柑条”11盒;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