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违反海关检验要求潮汕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4 19:09: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5次

      2023年2月21日潮汕机场海关口岸监管科对当事人揭阳榕城区分店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商品鲜柑条(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11盒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现场卫生监督笔录((JC)关卫监字(JD2023)第4号)、查问笔录、鲜柑条照片、情况说明函、集味村仓库调拨单、送货单、前台销售商品明细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所销售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商品鲜柑条11盒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4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