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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紫菜等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广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4 19:30: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2次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日用瓷一批。经查验货物实际为1、紫菜净重180千克2、咸菜净重12300千克;3、腐乳净重2800千克4、豆酱净重2600千克5、鱼露净重2700千克6、凉果净重1000千克与申报不符。紫菜、咸菜、腐乳、豆酱、鱼露和凉果均为法定商检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和照片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8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儿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市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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