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从上海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危险化学品(甲基丙烯酸甲酯),属进口法检商品,货物重量42吨,货值25200美元。该单经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指令发送至抚州海关需开展目的地检验。10月23日,经抚州海关查检科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擅自销售给目的地国内公司,货物已卸货使用。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证资料;2.货主、货代、报关公司情况说明;3.询问笔录、查验记录、工作配合联系单等为证。
你单位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8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