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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数控机床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处于海关监管的设备用于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聊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19:59: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8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数控旋转多工位机床、车轮抛光机各2台,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商品编码8460902000,申报总价共计180万欧元成交方式CIF。上述货物进口后当事人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4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本案货值共计1200.43万元涉税为人民币251.92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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