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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簇绒织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用于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滨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9:27: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4次

      当事人于2018年7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减免税设备簇绒织机、地毯织机等共3台申报总价14000万日元 。设备进口后当事人将上述设备在车间内安装并投入使用。

      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减免税设备向银行抵押。2019年12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并于同日获批抵押时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0日。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2018〕240号)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计核本案涉及货值603万元涉税9.46万元。

      本案有进口报关单、税单征免税证明申请、审批材料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审批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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