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自美国进口未梳的棉花231.45吨(1139包),货值47.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9.24万元。经泰安海关取样送检,2021年9月8日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进口棉花品质(马克隆值)不合格,不合格率71.93%。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使用该批不合格棉花共计61.57吨(303包),货物价值98.62万元人民币,生产棉纱56万元,库存棉花169.88吨(836包)尚未使用。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使用不合格进口棉花的行为,违反了《进中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1、海关检查记录;2、进口报关单、合同复印件品;3、品质证书复印件;4、进口棉花出入库记录复印件;5、生产领料单、配棉表等复印件;6、当事人营业执照、关备案登记回执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