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干2016年9月和2017年8月分别报关出口到澳大利亚两票货物,产品名称为铝护栏,货值共计35935.14美元。2020年12月,潍坊海关接到国外官方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经调查,发现该退证查询函项下证书中货物描述、签证时间、证书编号、官方印章等信息均为伪造,系当事人单位业务人员于2020年9月用修图软件自行修改。
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客户往来函件、退证查询函、产地证及随附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