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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洗洁精等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20:24: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1次

      当事人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6票进口报关单中申报的洗洁精、洗面奶等商品中成分组成均写明含有芦荟成分但未提供允许进口证书或物种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12日为上述6票报关单货物办理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经核查上述6份进口报关单中涉案货物价值为547490.69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相关情况说明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含芦荟成分的货物时未提供允许进口证书或物种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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