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保税加工
    为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PS 塑胶粒观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12:45: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9次

      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 PS 塑胶粒共计 93139 千克。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91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2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