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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热保护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观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3:05: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9次

    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期间, 当事人在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热保护器。经观澜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科处罚 0.5 万元,科处罚款 2.1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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