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以进料非对口方式申报出口批。经查验,四票报关单申报货物均未见出口;实际装载货物:1、扩展坞(商品编码8471800000)LENOVO牌,2400台;2、扩展坞(商品编码8471800000)LENOVO牌,150台;3、电源适配器(商品编码8504401300)LENOVO牌,540个;4、键鼠套餐(商品编码8471607100)LENOVO牌,600个;5、电脑用摄像头(商品编码8525891900)600台;6、电脑安全锁(商品编码8301400000)LENOVO牌,620个;7、电脑安全锁(商品编码8301400000)LENOVO牌,160个;8、电脑安全锁(商品编码8301400000)LENOVO牌,1000个。经海关计核,共计漏缴税款79474.7元。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当事人不服我关“莲关查缉告字〔2023〕3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的拟处罚内容,要求申辩。经复核,其申辩理由、事实和依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决定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