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2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商品共12项,具体商品为:
1 、UV漆喷涂固化系干燥组件, 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1个,申报总价美元25753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23932.73元。
2 、UV漆喷涂固化系干燥组件,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1个,申报总价美元52364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48662.81元。
3、换气扇底架,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2个,申报总价美元1125.1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1045.58元。
4、夹具,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10个,申报总价美元3582.66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3329.43元。
5、操作面板,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8个,申报总价美元46577.12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43284.96元。
6、电气部件保护罩,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8个,申报总价美元306.24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284.59元。
7、UV灯保护罩,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3个,申报总价美元739.74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687.45元。
8、传感器支架,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2个,申报总价美元128.53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119.45元。
9、铭牌,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1套,申报总价美元29.48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27.4元。
10、搅拌器扇叶,商品税号842490909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4个,申报总价美元3461.36元,已缴增值税人民币3216.7元。
11、油漆过滤装置,商品税号8421299090(关税税率5%,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1个,申报总价美元152770.71元,已缴关税人民币54604.84元,增值税人民币149071.2元。
12、电芯洗净装置,商品税号8207709000(关税税率8%,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4套,申报总价美元251012元,已缴关税人民币143550.75元,增值税人民币251931.57元 。以上12种商品申报完税价格人民币3844874.09元,共计缴纳税款人民币723749.46元。
2023年9月4日,当事公司向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出具情况说明,称经自查发现,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误将该票报关单内12项商品币制“欧元”申报为“美元”。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 共计12项商品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91848.0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合同、清单、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当事公司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