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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虾皮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6 17:09: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3次

     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当事人共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8票货物申报商品品名干虾米申报商品编码0306959000出口退税率为9%),申报总价2245382美元实际应当归入税号160521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13%

      2020年7月21日和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共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3票货物申报商品品名为干虾皮申报商品编码为1605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360625美元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695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9%。上述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告及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截屏材料、企业出口退税备案表、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报关单3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报关单8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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