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向马尾海关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一票EVA塑胶粒,规格型号:颗粒状,不透明,墨 绿,海兰,黑色,87.3%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8.73%乙 烯丁烯共聚物+3.97%其他,乙烯73%-90%乙酸乙烯酯10- 27%,数量21825千克,总价54562.5美元。马尾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并送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化验,经化验,实际规格与申报不符。该批货物料件耗用情况与手册备案单耗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出口货 物涉税化验鉴定书、电子手册提取件、领料单、入库单、明细帐、查问笔录、公司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出口货物,实际单耗与手册备案单耗不一致,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