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规将保税皮料外发加工,涉及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共计62.35万平方英尺,价值人民币1143.55万元。
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涉及的加工贸易手册为,调换的保税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9.6万元。
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和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3.15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稽查材料、外发加工的代加工协议、调换保税料件的明细表及出入库单证、情况说明、保证金收据、授权委托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11.6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