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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9:09: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规将保税皮料外发加工涉及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共计62.35万平方英尺价值人民币1143.55万元。

      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涉及的加工贸易手册为调换的保税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9.6万元。

      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和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3.15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稽查材料、外发加工的代加工协议、调换保税料件的明细表及出入库单证、情况说明、保证金收据、授权委托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罚款人民币11.6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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