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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免税设备用于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宜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9:19: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8次

      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供货合同项下34台J26喷气纺纱机作为抵押物贷款18350692.5欧元并将贷款协议下的款项应用于偿付在34台J26喷气纺纱机供货合同下的价款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向宜宾海关申请办理了34台J26喷气纺纱机的征免税手续。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向宜宾海关申报9票报关单共计进口减免税货物喷气纺纱机34台进口后安装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并登记于公司固定资产账。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将公司机械设备77台为借款1.8亿元人民币做抵押担保其中包含减免税货物喷气纺纱机6台当事人提供担保。2022年10月20日宜宾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同意当事人以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34台喷气纺纱机办理贷款抵押。根据宜宾海关出具的《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891878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195944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项之规定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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