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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进口木薯淀粉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20:56: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9次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套用互市贸易资格,于2023年2月7日,通过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将越南木薯淀粉22260千克申报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18711元。上述走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没收涉案的木薯淀粉22260千克,2.科处当事人罚款1.1万元,予以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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