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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鱿鱼原产地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4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5次

    2020年6月4日、6月18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分别申报进口两票冻鱿鱼,该两票货物均申报原产地为越南,在随附单证栏填报代码“Y”,并上传原产地证书扫描件,申请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报关单放行后,经海关核查,该两票货物申报时提交的卫生证书及原产地证书内容与申报不一致。经海关告知后当事人重新提交卫生证书及原产地证书,经海关核查重新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与发证机构留存联不一致,为未授权第三方修改:重新提交的卫生证书经确认属于假冒证书。经钦州港海关计核,该2票货物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5312.22元,已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59230.5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6081.69元。当事人申报进口时随附单证代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耀隆兴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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