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海关经核查发现当事人 于2020年9月至12月通过快件渠道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的个人物品,其中有1票申报个人物品为香水,申报商品编号为09010112。另外16票申报个人物品为“口红套装”,申报商品编号为09010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进出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完税价格为每毫升10元的“香水”商品编号为09010111;价格大于每克10元的“口红套装”商品编码为09010211。经调查,以上分运单号申报的“香水”完税价格为每毫升10元、“口红套装”完税价格大于每克10元,故以上分运单号申报的“香水”、“口红套装”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以上申报进口的17票个人物品均为当事人申报进口。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申报进口个人物品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梧州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0.22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当事人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