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向邕州海关申报进口苯丙氨酸测定试剂盒等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经邕州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人民币689201.1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792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对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