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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苯丙氨酸测定试剂盒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20:17: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0次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向邕州海关申报进口苯丙氨酸测定试剂盒等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经邕州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人民币689201.1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792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对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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