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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遵守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7:27: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2次

    2022年12月13日,南宁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单位驻地实施稽查。经查,当事人在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共向外港海关、埔老港关等申报了8票报关单的进口越南香米、越南糯米和越南长粒糯米。其中,报关单项下货物“穗和牌越南糯米”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的销售日期填写错误,涉案货物数量34000千克,货值人民币12.107万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违规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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