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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精华粉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4:2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2次

当事人提供给报关行的货物清单进行认 真核实,致使提供给报关行的货物清单与实际装车货物不符,将必须将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未申报货物滋补美白淡斑精华粉(商品编号3304910090)4860瓶、排毒 再贴面膜套装(商品编号3304930039)8880片、面膜(商品编号3304930049)14640片,以上三 项货物监管条件均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M/N”,均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为151530元 。

当事人出口法检商品未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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