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给报关行的货物清单进行认 真核实,致使提供给报关行的货物清单与实际装车货物不符,将必须将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未申报货物滋补美白淡斑精华粉(商品编号3304910090)4860瓶、排毒 再贴面膜套装(商品编号3304930039)8880片、面膜(商品编号3304930049)14640片,以上三 项货物监管条件均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M/N”,均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为151530元 。
当事人出口法检商品未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