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报关进口4票冷冻牛肉,并在国内市场进行了部分销售,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作为食品进口商,未建立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