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两江海关审核发现,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委托报关行向两江海关申报出口16票铝棒。申报税号为7604299000,出口退税率13%。两江海关出具《关于风险商品铝棒的归类确认》,认定当事人申报出口的铝棒应归入税号760429109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多退税款796091.73元。
以上事实有两江海关线索移交单、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两江海关归类确认、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基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16票铝棒税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行为,其中12票申报时间距海关发现之日超过2年,另4票报关单申报时间距海关发现之日未超过2年,多退税款237979.02元。
我关于2022年5月10日向当事人告知,拟对其4票未超过2年的申报不实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免予行政处罚。我关复核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没有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归类,导致向海关申报不实,存在主观过错,且当事人也没有及时主动缴纳担保金减轻危害后果等从轻减轻情节,申辩理由不成立,因此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4票报关单申报时间距海关发现之日未超过2年的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12票报关单申报时间距海关发现之日超过2年的申报不实行为不予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12票报关单申报时间距海关发现之日超过2年的申报不实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