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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摩托车零件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2:39: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0次

    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销售摩托车以及摩托车零部件。2018年8月31日至 2021年8月30 日,当事人共向海关申报进口价值1059.66万元的货物。两江海关在后续稽查中发现,进口的这些货物中,有47票报关单中的81项商品存在税号申报错误的情况(详见归类确认书)。存在申报税号错误的商品均为摩托车各种专用零件,商品共价值181.0348万元。根据稽查的情况,两江海关对这些商品出具了归类认定,当事人也确认税号申报错误的情况。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当事人在货物申报进口环节,不存在隐瞒货物详细信息等行为,是因为对海关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税号申报错误,故排除其故意偷税漏 的主观明知。因此,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成立。后经两江海关计核,因归类错误,当事人漏缴关税158295.89元,漏缴增值税 20575.12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提交资料、计核证明书、归类确认书、情况说明等为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已缴纳足额担保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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