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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土壤改良材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重庆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9:1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6次

     2022年2月,当事人申报出口3票货物,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F,申报品名均为“土壤改良材”,申报税号均为“3824999999”,申报税号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合计76138.05美元,申报运费合计3780美元。经重庆港海关查验送检、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重庆海关关税处归类确认,认定上述货物归类税号为“31059090”,该税号项下商品需进行出口前检验检疫。当事人对归类确认意见予以认可,于3月31日提出检验检疫申请。6月16日,上述货物检验检疫合格。3月25日,当事人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10万元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情节,且实际税号项下商品未按规定进行出口前检验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化验鉴定书、归类确认、出口货物报关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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