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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整张牛皮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19: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5次

    2018年8月30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粒面剖层整张牛皮和粒面剖层半张牛皮,申报税号分别为4107121090、41079200909,涉及进口报关单43票,共计70项商品。2022年3月15日,两江海关出具归类确认,认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粒面剖层整张牛皮和粒面剖层半张牛皮应当归入税号4114200000。当事人认可两江海关归类结果,并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40万元,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节。经计核,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当事人因税号申报不实,漏缴关税115892.15元、增值税15065.50元,漏缴税款合计130957.65元,涉及报关单25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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