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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木炭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孟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8:56: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1次

    当事人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孟定海关申报进口39票木炭价格申报不实。共计进口木炭994.925吨。申报价格共计172.44305万元人民币。上述39票缅甸木炭进口未向海关申报仓储、装卸、运输等费用共计 19.8985万元人民币。经孟定海关计核该案进口木炭完税价格共计192.34155万元人民币,应缴税款共计25.004402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2.586805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0.777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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