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孟定海关申报进口39票木炭价格申报不实。共计进口木炭994.925吨。申报价格共计172.44305万元人民币。上述39票缅甸木炭进口未向海关申报仓储、装卸、运输等费用共计 19.8985万元人民币。经孟定海关计核该案进口木炭完税价格共计192.34155万元人民币,应缴税款共计25.004402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2.586805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0.777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