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1日当事人申报一票木支撑柱出口,5月21日上午当事人派报关员现场查看货物,看到木材均是装修用的松木条支撑柱,于是当事人通过查看税则后认为根据实际用途为木支撑柱应归类到税则号列442199909申报,测量该批木材规格尺寸为 3.8CM*8.8CM*200CM、3.8CM*8.8CM*300CM,并要求某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对该批货物的归类和规格提供报关材料给当事人向打洛海关申报。打洛海关按照布控查验指令核对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发现该批申报货物“木支撑柱”实际与 申报规格尺寸不符,申报规格尺寸为 3.8CM*8.8CM*200CM、3.8CM*8.8CM*300CM,现场实际测量为4.5CM*8CM*200CM、4.5CM*8CM*300CM。该批木支撑条为大型板材经锯木切割而成的松木方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税则注释》中对品目44.07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07119099,监管证件代码为4ABxy,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