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以3.97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一批重35.71吨、体积为49.42立方米的杉木木条,并准备将该批杉木木条出口至缅甸老街。7月20日,当事人办理该批杉木木条的出口申报手续,由于未对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应申报为44071200.99申报税则号列的木材错误申报为44041000.90商品编号。当事人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3000元人民币罚款;对当事人处予3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