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申报报关单54票出口药品,申报总数2504件,申报总价人民币2184400元。根据商品归类总规则“列明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明一般的税目”,当事人出口药品中应归入具体列名项下的氨苄西林胶囊、阿莫西林胶囊、青霉素V钾片等332项药品未归入具体列明税则号列项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