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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摩托车许可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盈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8:51: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1次

    2023年 5月29日,当事人报关出口一车摩托车整车散件。当事人将两种不同型号摩托车的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货物销售确认书、装箱单提供给了该公司。当日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模版上修改填写了两票出口货物信息,然后按报关流程向海关申报;随后,正式生成两票报关单。因当事人填写制作第二票报关单时,疏忽大意,没有将该票货物随附的许可证号填入,从而造成许可证号栏下的号码还是之前已经使用过的号码,为无效许可证。

    当事人出口摩托车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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