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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啤酒等百货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章凤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12: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6次

    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报一批百货,于2023年1月31日向章凤海关边民互市申报了一票报关单 (申报品名为:啤酒、食品、菜籽油、调料、水果,申报重 量:44420千克,申报价值:69000元)。2023年2月2日,章凤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在章凤口岸边民互市出口查验场对申报出口的上述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车还装有外包装为安琪酵母新阵线高塔双效复合肥料的化肥未向海关申报,经送样鉴定,确定该批化肥为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复合肥料,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经现场清点,共有125袋,每袋40千克。经调查,该批化肥是当事人于2个月前在章凤农贸市场购入的,准备运往缅甸给其母亲的大哥使用,当事人听说该种化肥不能从边民互市出口,于是就将化肥混在其它百货中企图夹藏出境,逃避海关监管,该批化肥价值18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是帮亲戚购买,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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