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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单簧管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4 18:49: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单簧管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9205909001(年内暂定关税率1%),经海关认定,该商品2022年商品编号应为9205909091(关税率10%)。经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72621.2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2022]73号业务联系单的回复单、《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2年第25号)、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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