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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交换机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4 18:5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2次

    2023年07月0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该单商品第一、二项申报商品编号8517629900,申报品名为“路由器”,申报数量共计400台;第三至第七项申报商品编号8517621100,申报品名为“交换机”,申报数量共计30台。上述商品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81.487326万元。经查验,实际商品为路由器516台,交换机46台,无线AP1台,商品均为旧货,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经核定,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7.194243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3.935252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41899万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检的行为。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如实申报商品数量及价格,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700元。综上,合并上述两项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9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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