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持备案号5本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开展业务,进口钢坯,加工成槽钢出口,并将产生残次品、边角料、氧化铁内销补税。料件内销对应申报报关单应申报价格43120.49美元,实际申报价格37149.55美元,漏报5970.94美元。同时,上述手册料件内销申报的5票报关单还存在漏报保费情况,漏报保费7707.73元人民币。当事人内销边角料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296686.67元人民币,漏缴税款6096.2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笔录、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入库单、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及报关单随附单证等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