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香烟致使转关单长期未核销京唐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4 19:40: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当事人调拨免税香烟8050条到京唐港免税店,并于8月15日在京唐港海关申报进口转关单1票,涉及货值总价511944元人民币。8月17日,货物到达京唐港免税店后,当事人在未向海关申请的情况下,将海关监管货物擅自开拆、提取入库,并持续开展供应外轮业务,截止9月7日,当事人为外轮供应香烟共729条。

    当事人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致使转关单长期未核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转关单、免税品供船准单、库存明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 标签:
  • 香烟
  • 行政处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