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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眼线笔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2:01: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铁制钻圈、玻璃钻、铁制饰品配件等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申报总价50184.05美元。2023年3月4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265.86千克皮筋、300.59千克发夹,另有62640支眼线笔、22896瓶粉底液、5760瓶妆前乳、28800支口红、17712支眼影、3744个粉饼、3600瓶精华液未申报。

    经金华海关归类部门认定眼线笔、粉底液、妆前乳、口红、眼影、粉饼、精华液税则号分别为3304200091、3304990039、3304990039、3304100091、3304200091、3304990029、3304990029,检验检疫类别为M/N。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8895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复印件、归类认定材料、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销售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22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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