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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一次性相机需要申报检验检疫信息未报检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0 19:33: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4次

    当事人2023年4月25日以保税维修方式申报进口一次性相机(待维修)一批。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一次性相机(待维修),商品编码:9006539000,商品价格:182835.1美元,人民币125.6万元。经企业自查发现,该批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需要申报检验检疫信息。当事人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获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一、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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