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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火龙果存在特殊关系未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2 07:12: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7次

    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 11日期间作为境内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般贸易进口商编0810908000项下商品火龙果,存在特殊关系未申报的违规情事,涉及报关单1432票,涉及申报金额约2701.33万美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漳州海关稽查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附随单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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