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在执行加贸手册期间,存在未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全工序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涉及“非瓦楞彩盒”1960千克等共28项进口保税料件。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