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梭织布80000米。8月6日,经查验:所查货物实际数量为72800米,多报少出7200米。其中有部分货物规格不符,申报为梭织/梭织布,实际为梭织/印花8725米,梭织/色织5120米,其余58955米规格相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