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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头盔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7:5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次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 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6506100090,申 报商品名称为头盔,申报数量为300个,申报总价为 30600美元(FOB价)。经鉴定,该批货物军用特征明显, 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项下B类防护装具,须凭 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单、报关单证资料、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 第1页,共2页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8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学院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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