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变压器 (旧)、马达(旧)、压延机螺杆(旧)共计3627千克,申报总价CIF 1929美元。
经查,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上述 货物禁止进口。 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 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