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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冻鱿鱼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即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6:46: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4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向即墨海关申报海关备案号为加工贸易手册的进料边角料内销,报关单的冻鱿鱼头,申报数量20978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1678240元,经查发现,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申报价格,存在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冻鱿鱼头申报价格不实的违规行为,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32839.49元,未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备案证明;2、情况说明;3、报关单证;4、查问笔录;5、库存明细表及入库单和销售出库单;6、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7、销售发票及财务记账凭证;8、加贸手册;9、检查记录;10、买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情况说明;11、违法货物、物品价值计核表及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2021〕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2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2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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