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来料深加工”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因此予以签发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
日期:2010-02-01 08:46:27 阅读:147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