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关废计算机 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54号)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请予进一步明确废计算机配件等货物属于更加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3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该法同时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贸易主管......
日期:2002-06-24 06:00:00 阅读:2030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