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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发布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您可参阅“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政策”。...
日期:2011-10-18 08:43:22   阅读:755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进料加工  /  |  /  成品内销  /  |  /  加工贸易|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公告,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
日期:2011-06-13 09:05:24   阅读:1415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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