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公司进口化学肥料一批,三个月后经公司内审发现该货物在进口时商品归类错误,应当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遂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不予行政处罚;海关认为两种税号下的货物税率相同,该行为系涉证行为,A公司主动披露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案例二:B公司接到通知说海关要来稽查,其在自查时发现有一票货物少缴了税款,认为符合主动披露的条件,遂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认为B公司不应认定为主动披露。
案例三:C公司在进口一批化妆品时被海关查获,认为商品品名申报不实,导致漏缴19%的税款,遂要求C公司主动披露是否有类似行为;C公司因害怕未向海关主动披露,后经海关查实,C公司在一年内进口类似货物3批,漏缴税款18万元,遂对C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一、主动披露制度的适用条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主动披露制度的适用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动披露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涉税违规行为,一是违规,二是涉税,走私行为及涉证或其他行为不适用;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两个条件:
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需注意规定的适用时限,2022年第54号公告的有效期系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应当在有效期内适用。
就上述案例一中的A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为,并非涉税违规行为,不适用主动披露制度,许多进出口企业仅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的两个不予处罚的时间及税款条件,就认为可以适用主动披露制度是不全面的。但是虽然不适用主动披露制度,企业在发现进出口过程中存在问题时,亦可以主动向海关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争取免罚或者减轻处罚。
二、不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同时,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亦不适用主动披露制度。
由此,主动披露制度适用于海关发现行为人违法之前,案例二中在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B公司实施稽查,海关一般不认定为属于主动披露。
三、主动披露的流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通过海关业务现场或“互联网+海关”方式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四、结束语
主动披露制度是让企业享受诚信红利的优惠政策,如认定为主动披露,可享受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结果,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主动向海关报告违规行为不等于主动披露,主动披露更不等于免于处罚。进出口企业是否主动披露,如何更恰当的实施主动披露,更好的利用主动披露制度红利,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避免因错误理解或应对不当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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